以下保留原始下載檔,並提供可直接閱讀、複製與下載的純文字內容。表格以文字順序呈現,正式申請仍請依承辦單位提供的表單填寫;文件內原有年份與規定照原文保留。
駐市計畫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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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文創設計人才駐市回流 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助(試辦)計畫 申請表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申請計畫: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 民國 年 月 日 身份證字號 學歷 稅籍編號 公司名稱 (請註明擬立案登記之工作室/公司名稱) 公司型態 □獨資 □合夥 □分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 聯絡方式 電話: 行動: 傳真: E-mail: 官網/粉絲專頁: 現職/職稱 □專職 □兼職 □義務職工作 申請經費 開辦費 (以10萬元為上限,檢據依實核銷) 駐市獎助金每月3.5萬元,共 月。 聯絡地址 申請計畫 類別 □視覺藝術產業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工藝產業 □電影產業 □廣播電視產業 □出版產業 □廣告產業 □產品設計產業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建築設計產業 □數位內容產業 □創意生活產業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其他產業 規劃營運 內容 申請人重要經歷 服務單位 職稱 起迄期間 申請人展演經歷 年度 名稱 申請人參賽/獲獎經歷 年度 名稱 申請人展售品項及產值 年度 名稱 產值 ※表格欄位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減調整,灰底部分由本局填寫。 高雄文創設計人才駐市回流 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助(試辦)計畫 提案計畫書 計畫名稱: 一、個人或公司行號履歷: 簡述個人生平、學經歷,專業背景、公司行號營運狀況、執行業績(目前從事的文創實績及曾得獎簡介,含個人國內外知名度以及曾商品化項目與營業情況) ※表格欄位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減調整 二、「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工作室營運計畫與實施方式、預定目標: (請摘要切中要點簡要說明) 工作室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準備與對週邊微型文創產業鏈了解與期待。 運作模式工作項目及策展發表(*展店構想及展示開放形式。工作室配置有辦公室、交流空間及展示販售,請參考附件並具體說明) 創新想法或其它 ※表格欄位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減調整 三、配置圖表 1.工作室空間設計及示意圖(請依前項規畫說明並依本局提供10坪空間平面圖,具體設計規劃並介紹工作室設計風格及配置,請檢附風格示意照片,以通過後即可施工執行為優先考量) 2.工作進度 (請以甘特圖呈現執行期程,含開辦期之施工15天及拆卸7天時間,請以易拆卸為優先考量) 3.開辦費經費概算表 (開辦費依預定工作項目逐項編列,不得包含工作室創作或營運相關3C或電器等硬體設備採購,通過後檢據核銷,新台幣10萬元上限) 預算細目 單價 數量 金額 合計 *以上費用依實際狀況均可勻支 *可參考附圖:「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10坪之工作室平面圖 ※表格欄位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減調整 四、預期效益 1.執行本計畫之預估獲利或營業額,需提出估算說明。 2.另亦得再提出其他有助於評估計畫之量化或質性效益說明 3.本計畫與高雄產生之關聯互動及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產業鏈結關係及週邊效益。 ※表格欄位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減調整 註:如有其他需補充之作品/商品/展演活動等相關電子影像紀錄,請上傳至個人雲端硬碟,並於申請系統欄位提供雲端下載連結(請彙整成一份檔案)。 高雄文創設計人才駐市回流 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助(試辦)計畫 送審參考之實體物件清單 (請提供近3年之作品) 編號 名稱 時間 地點 備註 ※請將送審物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郵戳為憑)寄至:80343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1號駁二營運中心,並註明「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創設計人才回流進駐申請」。 ※表格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減,檢附部分影本、照片或影像檔。 ※本申請表格為送審之實體物件清單,無實體物件無需填表;如需退回物件,請註明並附回郵信封(自取請於備註欄註記),結果揭曉後由本局寄回,若未註明,將視為無需退件者處理。 PAGE PAGE 10 所有計畫相關內容請務必填寫於本表內, 勿需另附計畫書。
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與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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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高雄文創設計人才駐市回流 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助(試辦)計畫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下列事項,敬請詳閱: • 蒐集目的:辦理高雄文創設計人才駐市回流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助(試辦)計畫 • 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學歷、服務單位、職稱、聯絡方式 •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提供日起至蒐集目的完成時止 •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中華民國 • 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本局、審查委員 • 個人資料利用方式:網際網路、電子郵件、電子建檔、書面及傳真 此外,申請人可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就申請人個人資料進行以下動作: •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請來信pier2bbd@gmail.com,主旨註明:人才回流計畫個資處理 – 姓名。 申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不同意提供個人資料時,本局將無法提供與蒐集目的相關之各項服務。 --------------------分-------------------隔-------------------線-------------------- 我已詳閱並了解本同意書內容,且同意上述事項,謝謝。 申請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表1: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第1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2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3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4款 (請填寫 abc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6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表2: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2。 3.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 總統、副總統。 •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政務人員。 • 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 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 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 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 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 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18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 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人才回流進駐計畫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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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高雄文創設計人才回流進駐 「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補助(試辦)計畫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31 日修定 一、 宗旨 為發展文創產業,吸引具有合法稅籍登記之文創設計人才以個人工作 室型態回流高雄進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特訂定本(試 辦)計畫,作為推廣文化創意產業,呼應駁二轉型為前衛創新與實驗 性之多元開放藝術特區。期創造高雄豐富文創實績,開拓兼具文化與 經濟雙重價值之文創市場, 提升本市在創意經濟大環境中的競爭優 勢,成為一座具魅力的文創城市。 二、 計畫說明 1. 公開徵選之駐市計畫,依據規模、計畫類型審查,每個人得依不同 申請類別送件,惟獲獎助每人(案)以一項為限。 2. 駐市地點: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10 坪面積為單位之工作 室(實際區位由本局派置)。 3. 本計畫係以高雄市為文創產業發展基地,以營業形態工作室進駐 「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申請人須以「大駁二藝術特區. 大義倉庫群」工作室提出進駐、展示及營運構想。 ※計畫需詳細提出工作室空間展示設計構想(需附設計圖及空間風 格示意照片)、運作模式、策展發表、展示販售、營運構想,其 他使用合理性、適切性,與產值實績評估、創新想法及專業資歷。 4. 駐市期間與工作室開放時間 (1) 駐市期間:由提案者提出,不得少於3 個月,至多不超過6 個 月;惟本局得視進駐情況及配合園區活動等需求延長駐市期間。 (2) 工作室開放時間:週二至週四11 時至19 時,週五六日及國定 假日10 時至20 時,週一公休日,店休日遇國定假日則店休日 順延。工作室開放時間至少需有一名人力駐點(人員由駐市者安 排,不得無故店休或暫停開放)。 2 三、 實施時間 1. 受理申請時間:2、4、6、8、10、12(偶數)月10 日截止受理收件。 若本計畫年度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2. 審查時間:1、3、5、7、9、11(奇數)月底前完成審查,由本局成 立之審查委員會召開審查會。 四、 申請資格 1. 文化部新版文創法第一章第三條所列十五款產業之文創設計人才 均可參加。(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 及展演設施產業 、 工藝產業 、 電影產業 、 廣播電視產業 、 出版產業、 廣告產業 、 產品設計產業 、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 容產業、其他產業。) 2. 名單公布後,入選者需於接獲通知1 個月內檢具以申請者為負責人 之高雄(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他本局要求補件資料,審查通 過後親自至本局簽約,方得進行後續事宜,逾期視同棄權。 五、 獎補助金額 1. 補助入選者進駐空間施作裝潢內容之開辦費,以新台幣10 萬元上 限(檢據依實核銷)。 ※開辦費含工作室之裝潢、佈展費用,不得包含工作室創作或營運 相關3C 或電器等硬體設備採購,完工後需提交完工報告書,經 本局檢視通過後撥款。 2. 獎助入選者核定駐市期間每月3.5 萬元之駐市獎助金(預先扣除 10%之稅賦)。 3. 本局將逐月檢視運作狀況核撥駐市獎助金,若實際經營未依申請提 案計畫及未符合駁二藝術特區園區營運之標準,本局將終止合約, 取消駐市資格,不再撥予當月獎助金額。 3 六、 權利義務 1. 駐市者及駐市運作模式,展示空間與過程介紹納入駁二藝術特區與 文創人才回流官方網站。 2. 工作室提供免費無線網路。 3. 電費由駐市者負擔(統一由本局製表收費),電信等設施設備依個人 需要申請裝設,概由駐市者自行辦理,費用均由駐市者負擔。 4. 駐市期滿或合約終止時,駐市者於工作室物上之修繕改良、裝潢、 改裝、增設之設備等,如為本局補助開辦之項目,本局得視需要留 存,入選者不得異議;其餘部分應於7 天內清除並回復原狀,未清 除者一概視為廢棄物,本局得代為清除,所生費用由駐市者負擔, 得逕於獎助金抵扣;獎助金不足抵扣者,得向駐市者追償。 七、 審查方式 1. 初審 (1) 本局就申請者所提送之各項資料進行審查。 (2) 如申請者所提送內容(含作品)有不實、偽造者,本局得逕自取 消其資格。 2. 複審 (1) 由本局邀集各領域專家組成「高雄文創設計人才回流駐市計畫 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2) 審查內容含駐市理念、駐市計畫、駐市期間,必要時得邀請申 請者進行說明。 (3) 複審時間將由本局另行通知。 (4) 如經審查委員會決議無合適之計畫,得從缺。 八、 相關規定 1. 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不全者,恕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2. 駐市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前以書面徵得本局同意,否則視同違約。 違約者,本局得終止獎助。 3. 入選者應義務配合參與本局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 4 4. 駐市期滿後,須以書面與電子檔方式繳交駐市紀錄(文字敘述、並 附照片或影像等相關駐市資料);駐市計畫等相關著作權屬於駐市 者,鼓勵發表開創多元產值,以擴大城市產能。 5. 駐市計畫若有發表應標識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創設計人才回流進 駐『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助計畫」之字樣。 6. 本案獎補助費納入年度所得,並依相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九、 申請資料 1. 申請表暨提案計畫書。 2. 個資使用同意書。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 4. 送審參考之實體物件清單(如無送審實體物件無須檢附)。 5. 受理方式:線上申請。請逕洽文創人才回流官方網站 (https://pier2-creators.org/),下載並填寫相關申請文件後,依欄位上 傳備審資料。如有實體送審物件,請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郵戳 為憑)郵寄至:80343 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1 號駁二營運中心,並 註明「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創設計人才回流進駐申請」。 6. 洽詢方式:07-5214899 分機611 翁小姐 十、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照本局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5 高雄文創設計人才回流進駐 「大駁二藝術特區.大義倉庫群」獎補助(試辦)計畫 申請送件流程 送件申請 偶數月 10 日截止收件 審查 奇數月底完成,入選結果將公布於 駁二藝術特區、文創人才回流官方網站 申請者為負責人 之稅籍審查 確定計畫執行 提送修正企畫書 簽約 正式進駐 15 日施作裝潢後即正式營運 完工 檢附完工報告書及收據發票 依實核銷 依約執行 開放工作室 駐市金請領 審視是否依約辦理進駐 駐市期滿 工作室恢復原狀交回 提送結案報告資料,合約始解除
駐市空間圖
人才回流專案空間圖包含一樓平面、夾層平面、b-b 與 c-c 剖面,比例標示為 1:150。建築平面為狹長矩形,圖中央分隔為左右兩個相鄰單元;兩側各有螺旋樓梯與衛浴設備。夾層位於兩側單元靠中央的區域,透過樓梯連接。剖面顯示上方斜屋頂、下層開放空間及局部夾層。構造註記包含木作承版、矩形管 150×50 mm、厚 4.5 mm,及嵌入磚牆 10 cm。此段為空間關係的文字替代,精確尺寸及施工判讀請對照原始圖面並洽承辦人確認。